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–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– 憲法增修條文 |
《中華民國憲法》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,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。其於民國35年(1946年)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代表於南京議決通過,民國36年(1947年)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、同年12月25日施行。內容除前言外,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、計分十四章。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,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,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,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,並明列基本國策等[1]。由於國共內戰的爆發,導致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(1949年)後的治權僅及於台灣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等地,國民大會在民國80年(1991年)於憲法本文之外增訂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、並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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